(2017)内080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侯秀娥与贾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秀娥,贾芳,临河区佐和信息服务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602号原告:侯秀娥,女。被告:贾芳,女。第三人:临河区佐和信息服务部。原告侯秀娥与被告贾芳、第三人临河区佐和信息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侯秀娥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秀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侯秀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明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