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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侯秀娥与贾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秀娥,贾芳,临河区佐和信息服务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602号原告:侯秀娥,女。被告:贾芳,女。第三人:临河区佐和信息服务部。原告侯秀娥与被告贾芳、第三人临河区佐和信息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侯秀娥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秀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侯秀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明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