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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申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西省福振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巿巿政建设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西省福振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巿巿政建设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1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福振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巿进贤县城胜利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曹丽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民,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逸飞,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昌巿巿政建设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巿东湖区洪都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徐旭,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江西省福振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昌巿巿政建设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西省福振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再审请求已通过本院(2017)赣民终55号民事判决得以实现为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福振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省福振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姚 平代理审判员  胡爱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毛盈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