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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邱某1与邱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1,邱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330号原告:邱某1,女,1982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为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邱某2,男,198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邱某1与被告邱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邱某1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某1以想再给邱某2一次机会,看双方能否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邱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志  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赖好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