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加能与黄正买卖合同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能,黄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1538号申请人:刘加能,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黄正,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人刘加能与被申请人黄正买卖合同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加能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正在芜湖双林电气有限公司的股权等财产在43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刘加能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502041900326913692号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加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黄正在芜湖双林电气有限公司的股权等财产在43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及期限进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刘加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仲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刘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