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凤兰与徐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兰,徐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623号原告:李凤兰,女,193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徐泉,男,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李凤兰与被告徐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6日,原告李凤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凤兰负担。审判员 张仲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