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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卢锐钊与马贵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锐钊,马贵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3612号原告卢锐钊,男,1974年9日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马贵才,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受理原告卢锐钊与被告马贵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锐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锐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4.68元,由原告卢锐钊负担。审判员  庞尔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淑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