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卢锐钊与马贵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锐钊,马贵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3612号原告卢锐钊,男,1974年9日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马贵才,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受理原告卢锐钊与被告马贵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锐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锐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4.68元,由原告卢锐钊负担。审判员 庞尔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淑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