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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谭某与毛某,胡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毛某,胡某,胡某1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733号原告:谭某,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忠,重庆市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毛某,男,1989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胡某,男,1994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胡某1,女,1992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胡某、胡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友成,重庆市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谭某诉被告毛某、胡某、胡某1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谭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谭某负担。审判员  罗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