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5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南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初138号原告:南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南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南某某因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的撤诉。本案受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 元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完么李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