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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3执5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赖祖林、韦玉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祖林,韦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5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赖祖林,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被执行人韦玉凤,女,1958年6月30日出生,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祖林与被执行人韦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且被执行人已按期履行部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赖祖林与被执行人韦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唐天来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