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赵某,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赵某,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赵某,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98号原告:赵某,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赵素霞,系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吴毓河,系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锦绣天地第C区32-111号。负责人:崔文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系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