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尚云与南观营村委会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尚云,辉县市胡桥乡南观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180号申请人刘尚云,男,196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辉县市胡桥乡南观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好福,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刘尚云申请执行辉县市胡桥乡南观营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尚云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观营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刘尚云借款57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761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辉县市胡桥乡南观营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案款40935元,已给付申请人刘尚云。余款刘尚云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辉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郎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