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4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有方、罗德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方,罗德明,罗德,王老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852号申请执行人:李有方,男性,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罗平县被执行人:罗德明,男性,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罗平县;被执行人:罗德,男性,1976年4月8日出生,住罗平县;被执行人:王老恒,男性,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罗平县本院在执行李有方与罗德明、罗德、王老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神审判员 :李金苍审判员 :胡其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坤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