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385号被执行人王朋,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执行王朋罚金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建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