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执1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黄伟兴与段鸽飞、赖彩荣、凌付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兴,段鸽飞,赖彩容,凌付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1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伟兴,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段鸽飞,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赖彩容,女,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凌付莲,女,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02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伟兴与被执行人段鸽飞、赖彩荣、凌付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548037元,2016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黄伟兴向本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4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的征收款中717656.17元用于结清本案债务,支付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本案其他债权要求。现查明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继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湘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