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30日经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17年2月27日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7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山西省孝义市胜溪街永昌饭店宿舍内,盗窃被害人辛某某放在宿舍床褥下的农业银行卡一张(尾号0078)。同年7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鲁某某让武某某使用该卡在太原市迎泽西大街西客站三友电器旁中国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人民币5000元。作案后,赃款用于还款和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退赔被害人辛某某赃款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鲁某某到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矿区责任区刑警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明细清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赵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京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