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鑫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鑫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144号申请人:厦门鑫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坪埕南路168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664738673X。法定代表人:蔡东阳,董事长。被申请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925265-9。法定代表人:杜永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明,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鑫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闽0205民初1792号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黄晓霞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3号之一2002室的房产,申请人厦门鑫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担保物,解除上述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担保人黄晓霞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3号之一2002室的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溢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