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鸿斌与陈老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鸿斌,陈老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383号原告:王鸿斌,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华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老通,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陈伟卿,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鸿斌为与被告陈老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鸿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王鸿斌负担。审 判 长 毛优优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