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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鸿斌与陈老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鸿斌,陈老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383号原告:王鸿斌,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华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老通,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陈伟卿,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鸿斌为与被告陈老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鸿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王鸿斌负担。审 判 长  毛优优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