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四平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吉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吉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3民初210号原告:四平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中华新城小区**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赵磊,经理。委托代理人:尹玉,吉林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吉光,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原告四平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房地产)与被告刘吉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2017年4月14日由审判员刘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兴房地产委托代理人尹玉到庭参加诉讼,刘吉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兴房地产诉称:2016年11月18日,刘吉光经赵明介绍向我公司购买位于四平市铁东区中华新城小区第4/627栋111号房,面积165.22平方米房屋,约定第二日一次性给付购房款,故我公司与刘吉光到四平市房产局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备案并开具了发票。但是直至今日,刘吉光仍未给付全部购房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根本违约,故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万兴房地产与刘吉光签订的位于四平市铁东区中华新城小区第4/627栋111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165.22平方米,合同编号YS0076220;2、诉讼费用由刘吉光承担。刘吉光未到庭应诉,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刘吉光与万兴房地产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17日、18日同时签订了十九户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四平市铁东区中华新城小区第第4/627栋111号房,面积165.22平方米商网,总金额1652200元,同日,万兴房地产为刘吉光开具了吉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价款1652200元,2016年11月21日,万兴房地产协助刘吉光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备案申请表。后刘吉光未向万兴房地产交纳现金及转账,万兴房地产也没有收到刘吉光的任何房款,刘吉光没有与物业公司办理入户手续。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品房预售备案申请表等。根据万兴房地产的诉讼请求,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应予保护?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无异议无补充。本院认为:刘吉光与万兴房地产签订的YS0076220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四平市铁东区中华新城小区第4/627栋111号房,面积165.22平方米商网、总金额1652200元)的事实存在,刘吉光未向万兴房地产交付任何房款的事实清楚,属于因刘吉光不交纳购房款的违约行为致使买卖合同无法实现,故万兴房地产以刘吉光未给付购房款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四)项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四平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吉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S0076220)。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吉光承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玉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