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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秦霞与罗诗明、安徽省肥东长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霞,罗诗明,安徽省肥东长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秦霞,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罗诗明,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省肥东长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长临河镇,组织机构代码14930130-3。法定代表人:罗诗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秦霞与被执行人罗诗明、安徽省肥东长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诗明、安徽省肥东长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含诉讼费6373元、执行费13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恺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