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牟阿福、李志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牟阿福,李志平,程斌,曹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牟阿福,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志平,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湛河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程斌,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曹金莲,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卫东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牟阿福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志平、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程斌、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曹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牟阿福不服本院(2015)湛民一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牟阿福以借款双方有协商意愿且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供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牟阿福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庭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牟阿福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宇锦审 判 员 马卫星人民陪审员 刘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