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任远诉被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一地理信息制图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1332号原告:任远,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一地理信息制图院。法定代表人:赵淮。委托代理人:辛文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腊,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任远诉被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一地理信息制图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远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远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远负担2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焦颖茹审 判 员 袁 聪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畅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