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保生申请执行赵三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生,赵三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赵保生,男,1962年3月26日生。被执行人赵三狗,又名赵永清,男,1957年8月18日生。本院在执行赵保生申请执行赵三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220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项履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