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大安市双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李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双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李国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民初290号原告:大安市双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江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管平,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辉,女,该公司股东。被告:李国龙,男,汉族,1982年1月10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大安市双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丰农业公司)诉被告李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丰农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丰农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国龙立即给付欠款本金572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0年3月18日李国龙赊欠我公司的化肥款5720.00元,约定月利1分,超过当年年底按月利2分计息。李国龙只在2012年2月偿还了利息1000.00元和2015年12月10日偿还利息2000.00元。李国龙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李国龙于2010年3月18日为双丰农业公司出具了欠据一枚,欠据载明欠款金额为5720.00元,此款系李国龙前欠双丰农业公司的化肥款,此款自2010年4月1日起按月利1%计息,超过2010年12月30日还款的,超出天数按月利2%计息。后李国龙于2012年2月1日偿还1000.00元,于2015年12月10日偿还了20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李国龙于2010年3月18日出具的欠据一枚。本院认为:李国龙为双丰农业公司出具的欠据能够证实李国龙与双丰农业公司之间达成了购买化肥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买受人李国龙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及时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其拒绝支付剩余价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李国龙于2012年2月1日偿还了1000.00元,于2015年12月10日偿了还2000.00,因双方未约定上述款项是偿还本金还是偿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据此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应当先还利息,再抵充本金。李国龙此笔货款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末共计9个月的利息为5720.00元×1%×9=514.80元;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共计13个月的利息为5720.00元×2%×13=1487.20元;自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10日共计46.33个月的利息为5720.00元×2%×46.33=5300.15元。2012年2月1日李国龙偿还1000.00元时,尚不足以偿还自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利息514.80元+1487.20元=2002.00元,2015年12月10日李国龙偿还2000.00元时,尚不足以偿还2015年12月10日以前的利息。依据上述规定,李国龙两次偿还的3000.00元均为利息。2011年1月1日之前的利息为514.80元李国龙已经偿还完毕,无需给付,2011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李国龙已经偿还了3000.00元-514.80元=2485.20元,应当从总的利息中予以扣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国龙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大安市双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给付购买化肥的价款57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上述利息中扣除已经偿还的248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李国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化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鑫程速录员 梁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