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飞自云与被执行人李万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飞自云,李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611号申请执行人:飞自云。被执行人:李万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飞自云与被执行人李万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10000元,尚未执行54787.2元(含执行费848元)。经查,被执行人李万红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房管部门亦查无车辆及房屋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李万红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02执6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世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