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谢婷梅与李证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婷梅,李证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020号原告:谢婷梅,女,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证健,曾用名李飞,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谢婷梅与被告李证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谢婷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婷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廷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