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树文与辽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辽河新城中珠大厦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文,辽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辽河新城中珠大厦项目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147号原告:王树文。被告:辽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辽河新城中珠大厦项目部。原告王树文与被告辽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辽河新城中珠大厦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王树文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辽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辽河新城中珠大厦项目部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文对辽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辽河新城中珠大厦项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1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盖士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仲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