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5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肖莹与被告胡广明、王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莹,胡广明,王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5民初943号原告:肖莹,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省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广明,男,汉族。被告:王琳,男,汉族。原告肖莹与被告胡广明、王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肖莹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莹撤诉。案件受理费5904元,减半收取计2952元,由原告肖莹负担。审 判 长 魏起兰代理审判员 于 佳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