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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5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肖莹与被告胡广明、王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莹,胡广明,王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5民初943号原告:肖莹,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省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广明,男,汉族。被告:王琳,男,汉族。原告肖莹与被告胡广明、王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肖莹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莹撤诉。案件受理费5904元,减半收取计2952元,由原告肖莹负担。审 判 长  魏起兰代理审判员  于 佳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