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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11号 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湘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湘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执11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世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莉,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文婷。被执行人:永州市湘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东路289号。法定代表人:杨光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志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湘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5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6日,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自动履行应实际支付的4,222,441元购房款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90,814元。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分别向本院和永州市湘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2017)湘1103执保10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本院和永州市湘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查封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永州市湘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江一号小区住房三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移交给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永州市湘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55号民事判决和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执保10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23套商品房,3套商品房依法未交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5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执保10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撤销、解除或查封期限届满后,永州市湘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建辉审 判 员  蒋跃兵代理审判员  阳少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成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