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志杰与王玉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杰,王玉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3民初552号原告:黄志杰,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王玉灿,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黄志杰与被告王玉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志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志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玉灿支付黄志杰货款人民币9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王玉灿承担。诉讼过程中,黄志杰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王玉灿支付黄志杰货款人民币65000元。事实和理由:王玉灿多次向黄志杰购买模板。2016年10月27日,经双方结算,王玉灿结欠黄志杰货款90000元。诉讼过程中,王玉灿于2017年4月13日还款25000元,尚欠65000元未支付。黄志杰向本院提交欠条一张以证明其主张。王玉灿未答辩。本院认为,王玉灿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质证权利,黄志杰提供的证据客观、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根据黄志杰举证及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王玉灿多次向黄志杰购买模板。2016年10月27日,黄志杰与王玉灿结算,确认结欠黄志杰模板货款90000元。王玉灿出具欠条给黄志杰,并在欠条附注:如发生纠纷由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管辖。经黄志杰催款,王玉灿于2017年4月13日还款25000元,尚欠65000元未支付。本院认为,黄志杰与王玉灿之间虽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双方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黄志杰作为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已履行了交货义务,王玉灿作为买受人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王玉灿未完成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故黄志杰依据王玉灿出具的欠条主张王玉灿支付尚欠的货款65000元,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王玉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王玉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志杰模板货款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王玉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钰婷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