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环路支行与郭建民、郭从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环路支行,郭建民,郭从甫,孙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环路支行,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阳光花园35号。负责人杨成君,该分社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薛明华,江苏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建民,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郭从甫,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被执行人:孙广英,女,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环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建民、郭从甫、孙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云商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标的额为22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单位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工资共计150000元。2、2017年3月1日,本院将扣划的工资150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2017年4月14日,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4、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静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