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萍与河北九天舞韵艺术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河北九天舞韵艺术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31号原告张萍,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被告河北九天舞韵艺术学校,注册地址石家庄市青园街裕华路交口北行河北艺术学校。法定代表人王伟哲,该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萍诉被告河北九天舞韵艺术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萍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张萍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