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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281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76年9月13日,东乡族。被告马某甲,男,生于1976年10月1日,东乡族。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马某甲于2016年4月21向马某某借款37000元,并写下借条,口头承诺于半年内还清借款,还款日期到期后,马某某多次向马某甲催要,但马某甲以各种理由至今未还。马某某于2017年3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马某甲偿还借款37000元及利息259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马某甲于2018年3月30日偿还马某某借款37000元;马某某同意免去该借款37000元的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00元,由马某甲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忠文人民陪审员  马成明人民陪审员  马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