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谭登文岑学贵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谭登文,岑学贵,张旭,重庆市文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425号申请人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广场2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8690607N。法定代理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良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德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谭登文,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岑学贵,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张旭,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重庆市文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中路五支路30号7单元附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3224105719。法定代表人谭登文。申请人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被申请人谭登文、岑学贵、张旭、重庆市文旭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谭登文、岑学贵、张旭、重庆市文旭商贸有限公司价值4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