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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惠某1、惠某2与四川思明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九合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1,惠某2,四川思明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九合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809号原告惠某1,男,汉族,1978年7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原告惠某2,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都燕果,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铭悦,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思明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冷朝君,四川思明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四川九合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刘青松,四川九合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惠某1、惠某2诉被告四川思明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九合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惠某1、惠某2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某1、惠某2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某1、惠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1元,收取25元,由惠某1、惠某2负担,其余予以返还审判员  康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