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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范雄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盈佳百汇自选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2017民初175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雄,广州市南沙区东涌盈佳百汇自选商场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756号原告:范雄,住。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盈佳百汇自选商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20439128R。经营者:梁婵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雄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盈佳百汇自选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范雄以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盈佳百汇自选商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广州市南沙区东涌盈佳百汇自选商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雄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盈佳百汇自选商场的起诉,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雄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盈佳百汇自选商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范雄负担。审判员  胡秋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羿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