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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全军与万飞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全军,万飞飞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32号之一原告:孙全军,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万飞飞,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现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孙全军与被告万飞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孙全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全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全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全军负担。审 判 长  杜占元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牛会芍���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