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全军与万飞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全军,万飞飞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32号之一原告:孙全军,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万飞飞,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现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孙全军与被告万飞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孙全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全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全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全军负担。审 判 长 杜占元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牛会芍���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