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相国与王洪利、王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相国,王洪利,王开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738号原告:张相国,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王洪利,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王开英,女,成年,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原告张相国与被告王洪利、王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张相国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相国以与被告王洪利、王开英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相国负担。审判员 蓝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