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封丘县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封丘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封丘县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封丘分公司,杨爱莲,高树祥,高树芹,高佰芳,袁树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封丘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文化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负责人:姚永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铭,河南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封丘分公司,住所地:封丘县北干道与黄池路交叉口。负责人:师明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萍,河南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爱莲,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系受害人高文志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树祥,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系受害人高文志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树芹,女,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系受害人高文志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佰芳,男,193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系受害人高文志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树花,女,192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系受害人高文志之母。以上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歧军,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网河南封丘县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封丘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爱莲、高树祥、高树芹、高佰芳、袁树花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未认定,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国网河南封丘县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3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封丘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浮代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禹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