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佳运达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祁继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佳运达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祁继林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01105号原告:沈阳佳运达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业国。被告:祁继林,男。原告沈阳佳运达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祁继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沈阳佳运达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佳运达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佳运达搬家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雪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