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周富与黄云中、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富,黄云中,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44号原告:周富,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丛兵,金堂县转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云中,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刘英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辉,金堂县高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富诉被告黄云中、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周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解文阳人民陪审员 陈光辉人民陪审员 刘 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