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朝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守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朝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守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3541号原告:上海朝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虹口区密云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刘梅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依军,男,上海朝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竞,男,上海朝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张守道,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上海朝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守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朝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朝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绍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