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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龚勇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龚勇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2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蒋彬,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勇辉,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刘建国,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勇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法院以专递方式,按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以及传票,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静审 判 员  姚春涛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