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英与天津明建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天津明建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956号原告:王英,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天津明建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水云花园。法定代表人:朱振华。原告王英与被告天津明建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