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7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78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住南康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遂川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7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朱开瑞申请王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某某应支付申请人朱某某案款3125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