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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7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78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住南康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遂川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7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朱开瑞申请王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某某应支付申请人朱某某案款3125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