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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原告姜庆德与被告朱守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庆德,朱守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598号原告:姜庆德,男,1949年1月16日生,满族。集安市人,住址,吉林省集安市。委托代理人:隋云飞,男,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守华,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原告姜庆德起诉被告朱守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姜庆德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庆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免收),由原告姜庆德负担。审判员  张雅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