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其塘与李大斌、李昌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其塘,李大斌,李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黄其塘,男,1969年10月21日,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李大斌,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李昌文,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黄其塘与被执行人李大斌、李昌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2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大斌、李昌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大斌、李昌文银行存款;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大斌、李昌文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恺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