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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傅盛荣与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盛荣,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侯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61号原告:傅盛荣,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12号第三座8层C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44447。法定代表人:陈杰庆。被告: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园路喜盈门家具广场第一栋18层1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87530368H。负责人:侯毅。被告:侯毅,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傅盛荣与被告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侯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傅盛荣以欠款已还清为由,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盛荣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侯毅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盛荣撤诉。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计393元,由原告傅盛荣负担。审判员 林 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奕清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