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张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383号原告:王某,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胡某,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张某,住甘肃省兰州市。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卢胜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