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苏雅琪与葛洲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雅琪,葛洲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990号原告苏雅琪,女,汉族,1984年10月13日生,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葛洲舟,男,汉族,48岁,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苏雅琪与被告葛洲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苏雅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雅琪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雅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雅琪负担。审判员 陈雨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胥思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