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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苏雅琪与葛洲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雅琪,葛洲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990号原告苏雅琪,女,汉族,1984年10月13日生,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葛洲舟,男,汉族,48岁,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苏雅琪与被告葛洲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苏雅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雅琪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雅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雅琪负担。审判员  陈雨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胥思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