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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1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薛某与穆某、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穆某,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12205号原告:薛某,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东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穆某,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齐某,女,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穆某、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寒霜审 判 员  刘 义人民陪审员  隋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